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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强险政策出台,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6-07-06 20: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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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9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全国统一的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其中责任限额定为6万元,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8大种类42种小类的车辆保险费率各不相同。根据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显示,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为1050元,6座以上为1100元;6座以下营业出租车,交强险保费定为1800元;10吨以上营业货车,交强险保费定为4480元;摩托车类,50CC及以下交强险保费定为120元,50CC-250CC(含)交强险保费定为180元,250CC以上及侧三轮交强险保费定为400元;拖拉机基础费率待定。

交强险责任限额统一为6万元

   据保监会公布,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6万元。在这个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上述限额的20%计算。

未投险不得上路

   交强险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即10月1日之前),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在此提醒所有的机动车车主、管理人,10月1日之后,未投保交强险就上路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其投保并处应缴纳保费的2倍罚款。

   从7月1日起,机动车车主可以在22家中资财险公司购买第一年的交强险,各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对于已购买商业三责险的车主,保单尚未到期的,原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期满后须及时投保交强险。

原商业三责险保单继续有效

   交强险制度7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自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即10月1日之前),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不得上路。未投保交强险就上路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其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7月1日前已购买商业三责险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期满后再及时续保交强险。对于未投保交强险就上路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其投保并处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


7月1日开始投保

   投保人可自主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目前国内22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均获准交强险资格。每辆机动车只须投保一份交强险。

22家公司可办理

   目前国内22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均获准交强险资格。每辆机动车只须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时应如实填写保单,并提供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交强险保费,也不得在保险条款和费率之外,向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交强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交强险的同时自愿购买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等,使自己具有更高水平的保险保障。


投保注意事项

1.投保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
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

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及提出附加
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

3.投保人应当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

4.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
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

5.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交强
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6.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
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同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保监会提醒:
一、一旦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积极协助保险公
司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二、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能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事实上,只有一些特殊
情况保险公司才垫付,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垫付的费用限额为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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